夏举飞 科技日报记者 赵汉斌
记者4月17日从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,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日前批准,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,这是全国首部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专门立法,也是全国首部林下经济民族区域立法。
《条例》以地方立法方式,为楚雄州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,破解楚雄州林草产业“大资源、小产业、低效益”困境。
《条例》明确,发展林下经济应当遵循“生态优先、保护优先、科学规划、科技引领、适度发展”的原则,坚持“绿色化、精品化、定制化、特色化、融合化”的发展方向,重点解决林下经济在哪里发展、发展什么、怎么发展以及怎么保障等问题。
核桃丰收给彝族姑娘添喜色(楚雄州林业局供稿)
《条例》明确以下四方面内容:
一是明确林地使用范围和规定。《条例》明确了发展林下经济的具体林地类型,规定了发展林下经济应当优先利用的林地、禁止利用的林地等6类林地,限制利用的4类林地,以及应当遵守的9个方面规定,为科学规划林下经济提供法律依据。
二是明确发展方向和模式。《条例》鼓励在适合区域发展林下种植、林下生态养殖、林下产品采集和加工、森林景观利用等生产经营活动,支持多种模式融合发展,明确鼓励以定向培育商品林和定点集中种植方式发展天麻、茯苓等消耗木材量大的林下种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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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是明确市场导向和激励政策。《条例》明确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,引导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,大力培育市场潜力巨大、产业优势强劲、区域特色突出、产品附加值高的林下经济产品品牌。支持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、原产地保护标识及参与绿色食品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等绿色标准体系的认定。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,在使用林地定额指标、贷款贴息、保险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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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是明确服务保障和处罚规定。《条例》明确县(市)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下经济发展的引领,从经营主体培育、示范引领、品牌塑造、产品流通、科技支撑、人才支撑、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保障。规定林下经济活动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,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或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,也可分别处5倍、3倍以下罚款。
(图片除署名外均由云南省林草局提供)